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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融易广东分公司云雷:筑牢消保评价体系,科技赋能普惠金融

平安融易广东分公司副总经理云雷在融资担保行业培训中分享消保评价体系建设经验。公司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贯穿业务全链条,常态开展线上线下金融知识宣传,联动街道、公安等力量累计举办117场活动;并通过高管接访、多元调解及AI双录、智能风控等工具,化解客诉、前置防控风险。
公司扎根广东、深耕湾区,聚焦商贸、制造、科创、外贸等小微业态,以数字化担保产品简化流程、透明披露成本。针对客户融资顾虑,业务团队落实“15问2拍2告”告知流程,借助AI面谈留痕,讲清产品、费用与风险,匹配适合的融资方案,并持续做好贷后提示和金融科普。
面对监管评价框架升级,公司对标新版办法的七大评价维度,建立监管指引与内部举措双轨管理机制,将要求细化为可执行、可考核的措施,并以“AI in ALL”推动人工智能融入消保全流程。未来,公司将持续迭代评价体系、深化数智消保实践,携手行业营造公平安全的金融消费环境,护航普惠金融发展。

🏷️ #消费者权益保护 #数智消保 #融资担保 #普惠金融 #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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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能不能贷”到“该贷多少”

消费金融机构借助AI革新授信,从依赖职业、收入、资产和征信等静态资质,转向结合场景、行为及技能信息,判断真实需求、用途与还款能力,确定适当额度。此举有助于新市民、职场新人等征信不足群体获得普惠服务,并让资金匹配从“人找钱”转为“钱找人”。
AI还应用于客服、风控、反黑灰产及纠纷调解,提升服务效率,但替代数据可能引发隐私泄露、算法歧视和过度授信,尤其影响收入波动者。行业须将适当性、隐私、公平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产品设计,强化算法透明、模型审计及监管协同,在创新普惠的同时守住风险底线,推动高质量发展。

🏷️ #消费金融 #人工智能 #普惠金融 #算法治理 #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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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营销褪去流量浮躁

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出台《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后,互联网金融营销告别流量至上的粗放模式,员工朋友圈推销及无资质主播带货明显收敛。宣传内容须经机构合规审核,误导话术、场景捆绑和第三方导流受到限制,金融交易须在持牌机构自营平台完成。
新规针对夸大收益、弱化风险告知等问题,压实持牌机构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整治并非限制服务,而是推动行业由拼流量转向拼合规、专业与服务。机构应通过官方渠道开展金融科普,依托风控匹配客户需求,提供透明、适配的财富管理服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 #金融营销 #合规监管 #消费者权益 #金融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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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息分期吹起消费暖风 信用卡行业悄然换挡

“双十一”期间,多家银行密集推出信用卡分期免息、满减、积分兑换及贴息优惠,覆盖手机等数码产品、家电家居、汽车、旅游和日常消费。苹果等高价商品可享最长24期免息,部分银行自有平台优惠可达36期,并叠加优惠券或立减;银行还与电商、出行平台合作拓展场景。
在信用卡发卡量下降、传统高端权益收缩的背景下,银行将营销资源转向分期等生息业务,以激活存量客户、扩大分期资产并调整盈利模式。专家提醒,消费者勿因低月供和短期优惠扩大需求,应核对利率、贴息及还款条款,量力而行;免息以按时足额还款为前提,逾期可能产生罚息。

🏷️ #信用卡分期 #双十一 #免息优惠 #消费理性 #银行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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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被罚320万!超百万元罚单密集落地,年内7家银行信用卡中心领罚

信用卡行业处于发卡量下降、不良压力上升的调整期,监管处罚持续加码。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因授信、资信调查、分期管理、催收公示等八项违规,被罚320万元,两名时任负责人各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该中心月内还因保险佣金账户问题再领罚单。招行、兴业信用卡中心也因保险代销、投诉处理等问题受罚,机构与个人同步追责日益常见。
据不完全统计,2026年以来已有7家银行信用卡中心收到9张罚单,罚没合计超1700万元,其中5张罚款超百万元,最高罚没逾575万元。处罚覆盖发卡、授信、交易监测、催收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环节,监管审查进一步延伸至业务全流程。与此同时,信用卡数量和透支余额收缩,不良压力上升,行业转向存量经营与风险处置,银行的风险定价、成本管控和合规能力面临更大考验。

🏷️ #信用卡监管 #银行罚单 #授信管理 #消费者保护 #行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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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中国数字金融发展研究报告2025》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中国人民银行党委领导下,组织编制并发布《中国数字金融发展研究报告2025》。报告由五大篇、十一章正文、八个机构实践及附录构成,围绕机构数字化转型、产品服务、发展基础、行业治理和典型实践,梳理年度进展、呈现自律成效并分析重点难题,为监管部门、从业机构和公众提供参考。
报告指出,2025年我国数字金融总体发展良好,政策持续优化,机构转型深化,数字技术与金融融合加强,基础设施及消费者保护体系不断完善;但数字化转型、技术创新、数据应用和权益保护仍面临挑战。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报告建议健全制度规则,强化消费者保护和转型投入,稳妥布局前沿技术,深化数据要素改革,凝聚各方力量,服务金融强国建设。

🏷️ #数字金融 #行业报告 #数字化转型 #数据要素 #消费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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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部门联合发布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 经济观察网 - 专业财经新闻网站

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六起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覆盖金融借款、基金理财、数字金融、人身保险、证券投资等领域,聚焦格式条款、公平交易、适当性义务、权利救济和多元解纷等难点,体现司法对金融高质量发展与公平透明市场生态的引领。要点包括:一是强化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确保消费者知情权与交易公平;二是压实机构责任,推动适当性管理与卖者尽责,要求金融机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嵌入全流程并赔偿相应损失;三是破除技术壁垒,规范数字化条件下的救济程序选择权,禁止以技术手段强制变更争议解决方式等不当做法;四是通过协同治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作用,结合调解、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等方式,简化流程、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确保中小投资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救济。上述案例逐一对应具体情形,包括利率调整提示义务、适当性义务与销售责任、私募基金销售合规、基金公司变更争议方式的法律效力、重大疾病保险理赔调解等,形成对金融行为规范与司法实践的示范作用。

🏷️ #金融法治 #消费者保护 #适当性义务 #多元解纷 #金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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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消费金融诉尉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6年11月12日开庭

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将于2026年11月12日就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尉某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进行开庭审理。本案属于持牌消费金融机构在借款违约后通过司法途径主张合法权益的常规维权动作,审理结果将直接影响双方的权责划分与履约安排。案件聚焦于个人消费类金融借款的权利义务,法院将依据金融监管规则与民事法律规定,对借款的履约情况及权责边界作出判定,体现了行业内通过民事诉讼处置信贷违约资产的典型场景。中银消费金融的股东包括中国银行、百联集团、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等,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均高金额、企业规模庞大,显示该机构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及合规运营基础。整体分析认为,此次诉讼是行业规范贷后管理、维护信贷资产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有助于推动消费金融秩序的健康发展。

🏷️ #消费金融 #金融借款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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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险+附加险全链条规范,财险公司迎产品开发新规_保险_财富频道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并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以加强对财险产品开发的监管,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规定列举八类禁止开发情形,专章管理附加险,要求示范条款与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的使用,并对未使用情形提出解释义务,旨在提升产品标准化、定价科学性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通过规范附加险与主险关系、明确必要性评估、建立产品开发管理制度、设立产品管理委员会等措施,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与风险控制,促使行业从低价竞争转向价值竞争,清理不合规或缺乏保障内容的产品,提升市场的专业化与规范化水平。未来监管将持续加强对在售产品的评估与清理,推动符合监管规定、具备实际保障价值的产品留存,逐步实现从事后处置向全链条管理的穿透式监管。

🏷️ #监管升级 #附加险 #产品开发 #标准化 #消费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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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秒到账”改成“极速贷款”?新规权威不容文字游戏消解

新规自9月30日起正式实施,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在网络营销中不得使用诱导性用语,如“低风险”“低门槛”“秒到账”“高收益”等。尽管部分互联网信贷App在应用商店页仍以“最快1分钟放款”“极速贷款秒批”等宣传语吸引用户,但这被视为变相的文字游戏,仍暗藏诱导消费者在未充分了解真实成本和风险的情况下作出决策。监管机构强调,凡通过夸大收益、淡化风险、不实承诺、制造焦虑等手段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均属违规。对于实际利率与还款风险,必须与合同条款保持一致,并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禁止刻意隐瞒或误导。应用商店页面作为引流渠道,其宣传是否全面、客观、合规,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认知与决策。新规的核心在于以制度约束整治行业乱象,推动网贷App合法合规运行,维护消费者权益与市场健康。所谓“替身”改口并非解决之道,只有将营销智慧用于风险揭示,才能真正遵守底线,打造可信赖的金融服务生态。

🏷️ #金融监管 #网贷合规 #诱导性营销 #利率透明 #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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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产品营销要回归责任逻辑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中国人民银行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标志着金融营销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监管覆盖存款、贷款、资管、保险、证券、支付等环节,贯通营销内容、技术应用与合作管理,强化金融机构和平台责任,遏制诱导营销,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健康运营。金融是国民经济血脉,数字金融治理需在“边发展、边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的新阶段推进。此次监管从营销源头立规,意义超越常规整顿,强调数字金融创新与安全并重,兼顾消费者保护、风险防范与公平竞争。主线是把金融营销从流量逻辑拉回责任逻辑,禁止诱导话术、规范支付场景、治理算法推荐、核验经营主体资质,断绝风险源头,守住知情权、选择权与自主权。四项安排环环相扣,形成入口、过程、行为追责的完整治理链条。未来需细化执法标准、完善配套细则,统一裁量基准,严格边界,确保合规者创新、越界者受罚;同时提升跨部门协同、健全投诉与纠纷化解渠道,建设智能化监测平台,推动平台与机构承担主体责任,行业自律与协同治理并进,打造高效、包容、可持续的金融营销治理体系。

🏷️ #金融营销 #监管 #算法治理 #消费者保护 #平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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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联消费金融诉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6年11月10日开庭

本案由招联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对被告周某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已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开庭时间为2026年11月10日9时,庭审地点位于合肥路四楼第十法庭,案号为(2026)沪0101民初20417号。案件聚焦双方在金融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争议,法院将依程序对争议点进行审理与裁判,相关裁判结果将直接关系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招联消费金融成立于2015年3月6日,法定代表人为章杨清,系大型消费金融公司,股东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各持股50%,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均为1000000万人民币。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前海,经营范围为消费金融服务。此次诉讼属于行业内的合规维权行为,旨在通过司法程序明确债权、责权及履约秩序,对公司的信贷权益进行规范性维护,通常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额外干扰。

🏷️ #消费金融 #诉讼 #权责 #维权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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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金融知识“送到”民众身边 走进商圈一线——中国新闻网·广东

此次金融教育宣传周在东莞开展,将金融风险提示服务“送上门”、延伸至商圈及新业态第一线。活动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莞监管分局、东莞市保险行业协会指导下,由瑞众保险东莞分公司主办,围绕网络金融乱象整治、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新就业群体保障三大重点,面向商圈市民与新业态从业者展开。志愿者现场向市民拆解短视频中的虚假金融科普、朋友圈违规保险营销、刷单诈骗、套路贷、信息泄露等高发风险,讲解保险消费流程、消费者八项权益及维权渠道,并对老年、青年、家庭等群体进行分层科普,引导公众远离非法金融活动。对于新业态的配送、骑手等从业者,宣教队深入配送站点开展流动课堂,结合其线上操作习惯,重点解析虚假理财、刷单骗局、虚假征信修复等套路,普及个人信息保护、线上投保避坑、灵活就业保障与维权途径,并通过真实案例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 #金融教育 #新业态 #风险防范 #消费者权益 #网络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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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联消费金融诉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6年11月10日开庭

本案由招联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时间定于2026年11月10日9时,地点在合肥路四楼第十法庭,案号为(2026)沪0101民初20417号,承办单位为金融审判庭,由主审人陈某某负责。案件聚焦双方在金融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将通过证据交换、法庭质证等程序进行裁判,裁定结果将直接影响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天眼查信息显示招联消费金融成立于2015年3月6日,法定代表人为章杨清,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均为10000万元,总部位于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区,股东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持50%。点评认为此次诉讼属消费金融机构的常规合规维权行为,旨在通过司法程序厘清权责、维护信贷履约秩序、规范行业运行,对公司经营影响较小。

🏷️ #金融借款 #消费金融 #诉讼 #权责 #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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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利率”“秒到账”“高收益”“低风险”等营销话术不能再用

9月30日起实施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对金融产品的网络营销内容进行了全面规范,强调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禁止诱导性用语和夸大承诺。无论明示还是暗示,均不得宣传资产管理、投资顾问或咨询服务的保本、收益承诺或限定损失等内容;同时对直播、算法推荐等新型营销形式设定红线,禁止非金融机构以此方式从事金融产品营销,且不得通过算法模型诱导过度消费。电话、短信营销须提供拒收或退订选项,退订后不得再以同样方式发送。支付机构在收银台中也需对金融产品与支付工具区隔展示,确保不混淆用户对花钱方式的认知。总体来看,办法并非禁止网络营销,而是厘清边界,建立落地执行框架,推动各方规范、透明开展营销,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

🏷️ #金融营销 #真实准确 #边界划定 #支付展示 #消费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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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秒到账”“高收益”“低风险”……正式被叫停!

本次新规自9月30日起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等8部门发布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核心在于将网络营销内容标准化为真实、通俗易懂,杜绝诱导性用语与暗示性承诺,禁止宣传保本或固定收益等承诺。办法不仅规范金融机构的网络营销行为,也覆盖第三方平台为金融产品提供营销的情形,明确禁止非金融机构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进行金融产品荐股或非法证券投资咨询。对于使用算法推荐的营销,禁止设计诱导过度消费的模型。电话、短信营销需提供拒收/退订选项,拒收后不得再以相同方式发送。支付机构须将贷款、资产管理等金融产品在收银展示中区隔展示,防止混淆“花钱自有的钱”与“借钱消费”的界限。总体来看,办法旨在划定边界、建立执行框架,推动机构与平台透明合规开展网络营销,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 #金融营销 #规范监管 #网营销 #消费者保护 #支付区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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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秒到账”“高收益”“低风险”……正式被叫停!

9月30日开始实施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对网络营销内容设定为真实、通俗易懂的标准,明确禁止诱导性用语及保本、承诺收益等宣传,强化对金融产品、投资顾问等的监管。办法覆盖金融机构自营营销与第三方平台提供服务的场景,并对直播、算法推荐等新型形式设出红线:非金融机构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方式营销金融产品,利用算法进行诱导性推荐的模型也被禁止。电话、短信营销须提供拒收/退订选项,拒收后不得再以同样方式再次触达。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收银台页面需将贷款、资产管理等金融产品与支付工具区隔展示,避免并列展示造成混淆。总体来看,办法并非全面禁止网络营销,而是划定边界,建立可落地的执行框架,促使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平台规范、透明地开展营销,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减少误导性宣传,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 #金融监管 #网络营销 #合规 #算法风险 #消费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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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利率”“秒到账”“高收益”“低风险”等营销话术不能再用

本次发布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自9月30日起正式实施,旨在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行为,提升信息真实性、通俗易懂性,禁止诱导性用语与承诺收益等误导性宣传。办法明确不论明示还是暗示,均不得宣传资产管理、投资顾问或咨询服务的保本、收益承诺或损失限定等内容,并将监管范围扩展至金融机构及为其提供网络营销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对于直播、短视频、算法推荐等新型营销形式,规定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这些渠道进行金融产品营销,应用算法的营销不得设立诱导性过度消费的模型。针对电话、短信营销,须提供拒收或退订选项,拒收后不得重复发送。为避免支付场景混淆,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收银台端须将贷款、资产管理等金融产品与支付工具区分展示,避免并列混淆。总体来看,办法并非全面禁止网络营销,而是划定边界、建立执行框架,促使金融机构、平台透明合规经营,降低误导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关键是加强监管协同,提升金融产品营销的准确性与合规性,以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 #金规 #网络营销 #金融合规 #消费者保护 #支付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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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起,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禁用诱导性话术

自9月30日起实施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对网络营销内容的标准、形式和边界进行了系统规范。其核心在于强调内容需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禁止诱导性用语和夸大承诺,明确不得暗示或明确宣传保本、收益承诺、限定损失等。办法同时覆盖金融机构及第三方平台,为直播、短视频、算法推荐等新型营销形式设定红线,禁止非金融机构通过此类渠道进行金融产品营销,防止荐股等非法证券投资咨询和过度引导消费的算法偏向。关于电话、短信营销,规定需提供拒收或退订选项,拒收后不得再度发送或致电。对支付环节,非银行支付机构需将贷款、资产管理等金融产品从支付工具中区隔展示,避免并列误导,确保用户明确区分“花自己的钱”和“借钱花”的关系。该法规旨在规范互联网金融营销,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缓解虚假宣传和无序竞争等风险。综上,标的清晰、合规传播和用户选择权将成为未来金融网络营销的基本准则。

🏷️ #金融合规 #网络营销 #消费者保护 #支付合规 #算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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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鲜报丨今天起,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禁用诱导性话术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新华社北京9月30日电 题:今天起,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禁用诱导性话术新华社记者张千千贷款产品“低利率”“秒到账”?理财产品“高收益”“低风险”?今天开始,金融产品的这些网络营销话术正式被叫停。中国人民银行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9月30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将网络营销内容的标准设定为“真实准确、通俗易懂”,诱导性用语、话术将不能再使用。同时,不论是明示或暗示,都不能宣传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顾问或者咨询服务保本、承诺收益、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这意味着,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将被进一步规范,更好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近年来,互联网逐渐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和覆盖面,但同时也存在虚假和误导宣传、营销行为涉嫌垄断和无序竞争、营销宣传内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风险问题,办法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从适用范围看,办法贯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的要求。一方面,规范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另一方面,也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对于直播、算法推荐等新型营销形式,办法划定监管红线——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特别是以荐股形式开展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应用算法推荐技术开展网络营销的,不得设置诱导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过度消费的算法模型。针对电话、短信营销扰民问题,办法设立硬性要求——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发送营销信息或者拨打营销电话的,应当提供拒收或者退订选择;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拒收或者退订的,不得以同样方式再次发送营销信息或者拨打营销电话。围绕老百姓日常支付消费,办法规范展示规则——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不得为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提供营销服务。此前,有人将这条规定误读为“平台月付将退出支付选项”“零钱通、余额宝将无法再直接用于付款”等。事实上,这条规定是要求支付机构的收银台页面中支付工具必须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区隔展示”,不得通过并列展示误导用户混淆、模糊“花自己的钱”和“借钱花”的界限。消费者仍可以正常使用零钱通、余额宝、月付等金融产品和支付工具。“总体来看,办法并不是禁止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而是划定边界,给出一整套可落地的执行框架,推动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规范、透明开展网络营销,让金融产品和用户的真实需求相匹配,减少误导性宣传,切实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博通咨询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说。

🏷️ #金融营销 #网络监管 #消费者保护 #透明化 #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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