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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监管总局,最新发布!11月1日起施行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明确了财险产品开发的8类禁止情形,重点禁止无实际保障、以降费/涨费、恶意炒作为目的及承诺未出险返还等情形,并对附加险设立专章予以规范,强调附加险须与主险具强关联性、对必要性进行评估,列示五类禁止附加险情形,防止附加险与主险错误混淆。新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实施,共8章41条,覆盖产品开发原则、费率与条款管理、开发流程、清理注销及全链条监督等,尤其强化附加险的定位与开发边界,促使行业回归附加险初衷,确保产品结构清晰、责任明确,降低条款冲突与理赔纠纷风险。为遏制“重开发、轻管理”现象,规定要求对在售高占比保费产品进行定期评估,若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条款应修订或注销,并要求及时在监管平台更新状态。治理层面,设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产品管理委员会,并明确各层级责任,禁止通过批单、特别约定等方式实质性改变条款或费率,进一步提升监管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保障消费者知情与权益。

🏷️ #监管 #附加险 #产品开发 #条款管理 #清理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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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街发布】金融监管总局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

为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行为,提升产品供给质效,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并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共8章41条),系统性完善了原《开发指引》。新规强调公司主体责任,要求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产品管理委员会,明确从计划、研究论证、内部审核、报批报备的全流程管理,并对在售产品进行评估、修订或清理注销,细化年度报告。对条款费率、主险与附加险的开发与管理提出统一要求,附加险单设专章,强调与主险的紧密关联及避免条款冲突。为提升行业标准化,规定鼓励使用行业示范条款与基准纯风险损失率,未使用者需在可行性/精算报告中说明原因。总体目标是坚持保险本源、强化监管、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推动财险高质量发展和产品开发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 #监管 #保险产品 #附加险 #条款费率 #全流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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