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监管总局,最新发布!11月1日起施行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明确了财险产品开发的8类禁止情形,重点禁止无实际保障、以降费/涨费、恶意炒作为目的及承诺未出险返还等情形,并对附加险设立专章予以规范,强调附加险须与主险具强关联性、对必要性进行评估,列示五类禁止附加险情形,防止附加险与主险错误混淆。新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实施,共8章41条,覆盖产品开发原则、费率与条款管理、开发流程、清理注销及全链条监督等,尤其强化附加险的定位与开发边界,促使行业回归附加险初衷,确保产品结构清晰、责任明确,降低条款冲突与理赔纠纷风险。为遏制“重开发、轻管理”现象,规定要求对在售高占比保费产品进行定期评估,若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条款应修订或注销,并要求及时在监管平台更新状态。治理层面,设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产品管理委员会,并明确各层级责任,禁止通过批单、特别约定等方式实质性改变条款或费率,进一步提升监管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保障消费者知情与权益。
🏷️ #监管 #附加险 #产品开发 #条款管理 #清理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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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监管总局,最新发布!11月1日起施行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明确了财险产品开发的8类禁止情形,重点禁止无实际保障、以降费/涨费、恶意炒作为目的及承诺未出险返还等情形,并对附加险设立专章予以规范,强调附加险须与主险具强关联性、对必要性进行评估,列示五类禁止附加险情形,防止附加险与主险错误混淆。新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实施,共8章41条,覆盖产品开发原则、费率与条款管理、开发流程、清理注销及全链条监督等,尤其强化附加险的定位与开发边界,促使行业回归附加险初衷,确保产品结构清晰、责任明确,降低条款冲突与理赔纠纷风险。为遏制“重开发、轻管理”现象,规定要求对在售高占比保费产品进行定期评估,若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条款应修订或注销,并要求及时在监管平台更新状态。治理层面,设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产品管理委员会,并明确各层级责任,禁止通过批单、特别约定等方式实质性改变条款或费率,进一步提升监管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保障消费者知情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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