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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公布的一审二审判决明确界定了信托公司与银行代销机构在信托产品销售中的责任边界。沈某以30万元购买的某信托计划延期兑付,至今仍未兑付全部本金,信托公司被认定存在资金投向违约、信息披露缺位等根本违约行为,需承担剩余本金24万元及利息;银行在本金损失8%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强调信托公司必须严格遵循信托法和监管规定,做到资金运用的独立管理与充分信息披露,避免擅自改变投资方向与隐瞒底层资产信息。同时,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不能仅以渠道方自居,需独立尽职调查、进行风险评估并提供充分风险提示,对高风险产品应及时核查、暂停销售。判决还明确了责任比例的酌定原则,兼顾过错程度与投资者实际情况,推动资管产品销售合规化、提升行业自律。对监管与司法均有示范意义:以行政监管证据为司法裁判的有力支撑,倒逼信托公司和银行改进内部管理与销售流程,并对投资者提出理性、留存证据的投资要求。

🏷️ #信托 #代销银行 #适当性义务 #信息披露 #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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